第一條 為加強職業技能等級認定管理,保證等級認定考核工作順利實施,根據等級認定工作要求并結合企業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國家職業技能等級認定所組織的職業技能等級認定考試應考人員和考務工作人員。 第三條 國家職業技能等級認定所依據本辦法對應考人員和考務工作人員的違紀行為進行處理。 第四條 處理違紀行為應當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程序規范、適用規定準確。 第五條 應考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考場的監考人員給予口頭警告,并責令其改正。經警告仍不改正的,監考人員應當給予其終止本場考試并責令離開考場的處理,離場前所得成績無效。 1.理論考試 (1)違反規定隨身攜帶書籍、資料等進入考場參加考試的。 (2)考試開始前答題或者考試結束后繼續答題的。 (3)考試期間東張西望、左顧右盼、試圖偷看他人試卷的。 (4)在考場內喧嘩、吸煙或者有其他影響考場秩序行為的。 (5)未在本人規定位置答題的。 2.技能考核 (1)未按考試要求準備工具、儀器和穿戴必需勞動保護用品的。 (2)考核開始前進行操作或者考核結束后繼續操作的。 (3)考試期間頻繁串位的。 (4)在考場內喧嘩、吸煙或者有其他影響考場秩序行為的。 (5)不服從考點考務人員和安全管理人員管理的。 第六條 應考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在考場的監考人員應當責令其離開考場并取消本場考試成績。 1.理論考試 (1)考試期間查看有關資料的。 (2)使用通訊、存儲、錄放等功能電子產品的。 (3)抄襲他人答案或者同意、默許、幫助他人抄襲的。 (4)以討論或者互打手勢等方式傳遞考試信息的。 (5)交換試卷的。 (6)故意損毀試卷的。 (7)將試卷或者草稿紙帶出考場的。 2.技能考核 (1)飲酒的。 (2)使用非正當手段獲取利益的(如換件、竊取他人考核工件等)。 (3)非合作項目進行分工合作的。 (4)未執行安全操作規程進行操作的。 第七條 應考人員理論考試或技能考核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監考人員應責令其離開考場并取消本場考試成績;由等級認定機構所在范圍內進行通報;取消其3年職業技能等級認定申報資格;責成考生所在單位對其進行處理,處理結果報等級認定機構備案。 1.由他人冒名代替或者代替他人參加考試的。 2.參加考場內外串通作弊的。 3.嚴重擾亂考場秩序,或故意妨礙考務工作人員履行職責,或威脅、侮辱、毆打考務工作人員的。 4.有其他嚴重作弊行為的。 第八條 對通過提供虛假證明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得報名資格并參加考試的,一經查實,等級認定機構宣布其當年考試成績無效。已經取得職業資格證書的,由等級認定機構確認證書無效并追繳證書。相關人員違紀性質按第七條第四款認定。 第九條 考務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等級認定機構應當終止其考務工作,視情況給予通報或建議其所在單位給予相應處理,取消其考務工作資格。 1.使用非法手段幫助不具備報名條件的人員獲得考試資格的。 2.嚴重不負責任,不能正常履行考務職責的。 3.組織、幫助或參與考生作弊的。 4.考試期間擅自將考生試卷(工件)帶出或者傳出考場的。 5.外傳、截留、竊取、擅自拆開未啟封試卷的。 6.泄漏試題內容的。 7.偷換、涂改試卷或者私自變更考試成績的。 8.利用工作便利索賄、受賄或謀取其他私利的。 9.對考生進行報復或者故意誣陷查證屬實的。 10.有其他違紀行為的。 第十條 按本辦法處理的違紀行為,應當在依法處理的同時進行記錄。有關證據材料,應當由等級認定機構存檔備查。 第十一條 違紀人員受到本辦法規定處理的,由等級認定機構將有關情況通報其所在單位人力資源管理部門。 第十二條 應考人員對違紀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企業紀檢監察部門申訴,由其核實最終結果。 第十三條 本辦法解釋權歸四川省煤炭產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職業技能等級認定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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