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職業技能等級認定工作站的等級認定行為,提高職業技能等級認定質量,維護國家職業資格證書制度的嚴肅性和權威性,根據《勞動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川煤集團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的職業技能等級認定工作站是指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批準的,依據國家、行業職業標準等有關規定,對勞動者實施職業技能等級認定的專門機構。承擔行業內特有職業工種的等級認定。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川煤集團職業技能等級認定機構范圍內的職業技能等級認定站。 第四條 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對全省職業技能等級認定站的指導和管理。 川煤集團職業技能等級認定機構負責對所審批職業技能等級認定站的綜合管理和監督檢查。 第二章 設立和審批 第五條 職業技能等級認定站的設置遵循"統籌規劃、合理布局、擇優設立"的原則。 第六條 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對行業特有工種職業技能等級認定站、等級認定等級在技師(二級)以上的職業技能等級認定所的審批。 第七條 設立職業技能等級認定站應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申請單位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 (二)具有與所認定職業(工種)等級相適應的辦公用房和辦公設施、工作資料和考評場地; (三)具有與所認定職業(工種)等級操作技能考核相適應的、符合國家標準的設備和檢測檢驗儀器; (四)具有相應數量的專(兼)職的組織管理人員、工作人員和考評員; (五)具有完善的規章制度; (六)具有進行信息統計、數據處理的專用設備、系統軟件和專業人員; (七)承諾遵守等級認定工作規定。 第八條 具備上述條件并承諾履行相關義務的企事業單位、行業主管部門或其它法人組織可向相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提出建站申請。 第九條 申請建站的,申請單位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建立站的報告; (二)職業技能等級認定站申報表; (三)加蓋單位公章的法人證明復印件; (四)用于等級認定的辦公用房、考評場地和設施設備的證明; (五)管理人員、考評人員的名單及資格證明; (六)等級認定工作規章制度。 第十條 職業技能等級認定站的審批: (一)職業技能等級認定站的審批由申請單位經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同意后,逐級上報省行業主管部門,由省行業主管部門向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提出申請。 (二)相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或委托所屬職業技能等級認定(指導)中心組織專家對申請建立職業技能等級認定站的認定資格條件進行審查評估,提出書面評估意見。 (三)相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根據評估意見進行審批,并將審批結果通知申請單位和相關部門。 第十一條 經批準設立的職業技能等級認定站,由相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頒發《職業技能等級認定許可證》和等級認定站標牌。《職業技能等級認定許可證》有效期為3年。 第十二條 職業技能等級認定站需增加等級認定職業(工種)的,應填寫職業技能等級認定站申報表、提交新增等級認定職業(工種)的辦公用房、考評場地和設施設備的證明,并按新建站的程序進行申報。 第十三條 同一職業(工種)開展高級工(三級)等級認定一年以上的,可申請建立技師(二級)以上職業技能等級認定站。 第十四條 職業技能等級認定站因工作需要更名的,憑有關部門的批準文件,由審批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更名。 第十五條 職業技能等級認定站因工作需要停止等級認定業務或因條件變化不能開展正常等級認定工作的,應報審批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注銷。 第三章 職責和任務 第十六條 職業技能等級認定站實行站長負責制。設站單位的法人代表或其委托人任等級認定站的站長。 第十七條 職業技能等級認定站主要承擔以下職責: (一)執行國家、省、行業有關職業技能等級認定工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宣傳國家職業資格證書制度; (二)實施規定范圍的職業(工種)和等級的職業技能等級認定,并負責職業技能等級認定的咨詢服務和信息統計; (三)嚴格遵守職業技能等級認定工作規范、程序和標準,公正等級認定,保證質量; (四)建立健全規章制度,負責對本站人員、設備設施、財務和各項等級認定工作的管理; (五)每年向審批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提交年度工作總結; (六)其它國家、省及行業規定的職責。 第十八條 職業技能等級認定站開展等級認定活動時承擔以下任務: (一)受理申請、資格初審,并將申請等級認定人員名單等有關材料報送到相應的職業技能等級認定(指導)中心核準; (二)組織申報人員按規定的時間、地點和方式進行考核或考試,核對參加等級認定人員的準考證和身份證; (三)協調處理等級認定過程中的有關事務; (四)匯總等級認定成績,報職業技能等級認定(指導)中心審查; (五)對考評小組的工作提出評價意見,并報職業技能等級認定(指導)中心備查; (六)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辦理證書驗印手續,負責向被等級認定者發放職業資格證書。 (七)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規定的其它工作。 第十九條 職業技能等級認定結果由同意開展等級認定活動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職業技能等級認定(指導)中心審查后對外公布。 第四章 管理和監督 第二十條 職業技能等級認定站實行等級認定申報制度,未申報或申報未經批準開展職業技能等級認定的,其成績一律無效,不予核發職業資格證書。 第二十一條 職業技能等級認定活動應在具備條件的等級認定站內進行,確需在站外等級認定或超出等級認定等級范圍的,由職業技能等級認定(指導)中心向所屬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提出申請。 職業技能等級認定站跨區域開展等級認定的,需征得等級認定活動所在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或共同上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同意。 第二十二條 職業技能等級認定實行培訓與考試(核)相分離制度。考評員由同意開展等級認定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職業技能等級認定(指導)中心委派,實行不定期輪換,并嚴格執行考評員的回避制度。 第二十三條 職業技能等級認定站閱卷、評分,實行考評組長負責制。等級認定結束后,考評組應向主管職業技能等級認定(指導)中心提交等級認定情況報告。 第二十四條 職業技能等級認定站應加強內部的日常管理,妥善管理等級認定工作檔案資料,每次等級認定的發證名冊、學員報名表、閱卷評分表等原始資料應分類存檔,妥善保存。 第二十五條 職業技能等級認定站實行綜合評估制度。綜合評估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或委托其所屬職業技能等級認定(指導)中心組織實施。 綜合評估每三年進行一次,經評估合格者,可換發《職業技能等級認定許可證》。 第二十六條 綜合評估的主要內容包括:等級認定站的硬件(場地、設備、檢測手段等)是否與批準等級認定職業(工種)及其等級或類別相符,是否完好,有無發展;管理人員配備是否符合規定;管理制度和等級認定標準、規范、程序的執行情況;年度等級認定工作計劃的執行情況和等級認定人數;等級認定質量、社會反響、收費和檔案管理的情況等,重點是等級認定質量和數量情況。 綜合評估結果分為優秀、合格和不合格。 第二十七條 經查實,職業技能等級認定站具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取消職業技能等級認定資格,收回《職業技能等級認定許可證》。 (一)在等級認定中提供虛假申報資料、組織他人代考或者同意由他人代考的; (二)多次發生考場秩序混亂、紀律渙散、管理不力,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 (三)不使用指定的等級認定試卷,或擅自更改試卷內容的; (四)擅自更改等級認定成績的; (五)弄虛作假、騙取國家職業資格證書的; (六)亂收費、亂辦證,損害勞動者利益,造成惡劣影響的; (七)不履行規定義務,年度內未開展職業技能等級認定工作的; (八)擅自開展跨區域等級認定活動的。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參加職業技能等級認定個人應向等級認定站交納等級認定費用。 職業技能等級認定站的等級認定收費標準按物價部門公布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